近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1号)文件于2024年7月1日起失效,需要有新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出台,以便该项工作实施时有规定遵守。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等精神,其征收土地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应由南溪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因自然资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职能已整合到区征拆办,区征拆办作为承办单位,起草了《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经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主要目标
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三、适用对象
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三江新区托管范围)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
四、核心举措
(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而进行相应修正,重点调整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即年产值倍数计算方式调整为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方式。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结合南溪实际,着重上调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民住房拆迁货币安置标准、过渡房租标准、宅基地安置补助标准等。
五、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南府通〔2023〕2号)等。
六、实施时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24年7月1日起新启动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主要影响
由于本通知主要上调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等标准,出台实施后,对出台时正在开展征地项目涉及的被拆迁农户会产生失落感,特别是还未签订拆迁协议的,可能提出要求按照本通知有关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八、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对象。
(二)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要在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划定区片、并且每个区片测算一个价格的方式予以确定。
(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涉及的地类名称和编码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四)耕地:具体包括水田、旱地和园地。
(五)农转非人员:是指被征地农民,将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方式进行管理的人员。
(六)被拆迁户:是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为单位的户,区别于户籍户中的“户”。
(七)简装费补助:是指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拆迁户,其领取的安置房为清水房,给予适当的简易装修补助。
(八)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一宅多户的,人口合并计算中的“户”:是指户籍户。
九、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新政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取消旧政策年产值倍数计算方式。
(二)新政策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被征地单位,与旧政策农转非安置中统一安排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保等安置有区别。
(三)新政策删除了农业安置方式有关表述。
(四)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的计算方式,由人均耕地计算方式调整为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申请确定。
(五)房屋拆迁方面:一是尊重村民意愿,可选择安置房、货币、宅基地其中一种方式安置,取消规划区设置;二是货币补偿人均增加30000元;三是过渡房租人均增加80元/月,超期房租人均增加160元/月,并将过渡房租改为临时安置费;四是搬迁费户均增加1000元;五是宅基地新建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人均增加7000元。
十、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南溪区征地拆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读股室:安置和政策法规组。
解读人及座机电话:景世金,0831-339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