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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索 引 号: 008702672/2025-00058 成文日期: 2025-01-01
文  号: 南府规〔2025〕1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命令 有效性: 失效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5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1日至531日,其中21日至5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区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50米范围内。

三、严格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灰、烧荒、焚烧秸秆、烧垃圾及其他用火行为。确需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应当向区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


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期内,各相关单位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灭火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管理,严防其用火、玩火引发火情火灾。

五、做好精准管控

各有关单位应抓好源头治理和风险管控,常态化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督促镇(街道)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确保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六、强化应急准备

森林防火期内,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常态化开展巡山护林和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街道)和负有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的单位,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因思想麻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警。报警电话:区森防指办12119、区农业农村局0831—3270051、市公安局南溪分局0831—3322110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2025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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