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2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7号),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南溪区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19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南溪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28日止。

二、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罗龙街道办事处南溪区罗龙街道中心路18)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罗龙街道办事处南溪区罗龙街道中心路18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方案》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本《方案》即成为正式《方案》。公告时间截止后,由罗龙街道办事处南溪区罗龙街道中心路18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联系人:陈鑫

联系电话:0831—3396025

联系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北大街195

附件:宜宾市南溪区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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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宜宾市南溪区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3940公顷,其中农用地1.8049公顷,建设用地0.5891公顷。

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00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2495公顷,其中农用地1.6816公顷,建设用地0.5679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南溪区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南府通〔20232号)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规定标准计算。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44号)等相关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障安置应安置人数计算办法,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85人,其中,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1人,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53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22户,其中,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5户,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0罗龙街道羊耳村村民小组17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44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规定执行。